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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业相关法律解读释义

2016年05月01日 20时37分13秒 来源: 互联网
导读: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

养蜂器具也需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要求的、污染蜂产品、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养蜂器具;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要求的,盛装过药品、燃料油、食用油或其他化工产品的容器盛装蜂产品。
蜂产品包装必须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14963-2011)》及其他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以确保蜂产品的质量。
生产出的蜂产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蜂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蜂王浆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蜂胶、蜂花粉等国家蜂产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兽药残留最高限量,确保蜂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四十九条养蜂生产者在转地放蜂时,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
释义:我国疆土辽阔,蜜粉资源丰富,气候不一。“追花逐蜜”,转地放蜂,已成为我国养蜂生产的特色,养蜂生产者转地放蜂受国家允许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转地养蜂生产者在当地安置蜂群,各地农业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指导安排良好环境的养蜂场地,不得收取占地费;当地公安部门有责任维护转地养蜂生产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积极协助解决发生的意外事故和纠纷,保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蜜蜂属于生物昆虫,在运输过程中如遇港口、路口应优先放行,允许运蜂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以避免运蜂车辆由于天气炎热、堵车或停滞时间过长而导致蜜蜂窒息死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允许蜜蜂列入“绿色通道”,为养蜂生产提供必要的便利。
养蜂生产的蜂群,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发给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并开据发票,不得擅自乱收费。蜂群转地时,要求养蜂生产者携带检疫合格证明,不得伪造或持假的检疫合格证明;在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均不得对定地或转地蜂群进行重复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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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相关条款摘要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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