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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打假维权案例增多“知假买假”能否十倍索赔

2019年02月08日 09时38分03秒 来源: 互联网
导读:《食品安全法》开启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和维权的新阶段,尤其是其中第九十六条的“十倍赔偿”规定更是对消费者维权有利。然而,这一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并不顺利。《消费

《食品安全法》开启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和维权的新阶段,尤其是其中第九十六条的“十倍赔偿”规定更是对消费者维权有利。然而,这一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并不顺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何界定消费者的定义,在《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条款的执行中再次出现。食品打假维权案例增多《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其中的“十倍赔偿”条款引起了一些职业打假人的关注。据媒体报道,6月1日即《食品安全法》实施当日,山东省青岛市职业打假人闫友在辽宁省沈阳市一家大型商店购买了20只无生产日期的即食海参,经协商,闫友获得商店10倍赔偿,共计4900元;6月4日,闫友在沈阳市一家超市再次购买了30只超过保质期的即食海参,获得10倍赔偿共计1.35万元。同是6月1日,职业打假人韩飞在广东省深圳市一致制剂店百仕达分店购买了两瓶标称为新西兰原装进口的奈氏力斯蜂胶复合软制品,总价476元,后经深圳市卫生局等单位鉴定为假冒产品。依据《食品安全法》,韩飞将该制剂店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所购商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8月初,罗湖区法院一审判令制剂店支付韩飞赔偿金4760元。与此同时,云南省昆明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以及天津市、北京市等地,纷纷出现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要求10倍赔偿的案例。“知假买假”受不受保护一石激起千层浪。质疑声随之而起,“法律保护的是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故意买假者不是消费者”。由此,知假买假者算不算消费者这一探讨了十几年的问题,再次引发人们关注。在法律面前,消费者到底是谁?1987年12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是国内第一个省级消保地方性法规,其中第二条对消费者的概念作出了如下描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用于生活需求的社会成员”。199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从国家立法的高度对消费者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综上,只要是自己掏钱买商品、买服务或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的人,就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消费者。《消法》实施后的第二年春天,随着王海的出现和示范作用,社会上逐渐出现了一批知假买假后向商家索赔获利的职业打假人。当时较大的争议就在于知假买假者算不算消费者。一些经营者往往以王海等人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消费,从而否认其是消费者并拒绝加倍赔偿。在这场争议最激烈的1996年,《消法》起草人之一的法学专家何山“以身试法”——主动知假买假,并将出售假画的北京市某商行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96年8月2日,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何山知假买假也是消费者,判令被告加倍赔偿何山购画款5800元。但何山胜诉的判决,并没有为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争议划上句号。十几年来,不同的声音一直存在,消费者知假买假引发的案例在不同的法院,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正如《消法》实施十几年来关于消费者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一样,对于《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出现的职业打假人依据“十倍赔偿”条款索赔的现象,同样有不同的看法,有待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明确。【声音】“知假买假”获赔偿符合立法宗旨调查发现,多数法律界和消保领域的专业人士认为,任何人只要其购买的食品不用于经营活动,便是消费者,就应当受到《食品安全法》的保护。京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邓云林:从法理方面说,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其行为理应受到《食品安全法》的保护。在一个法治社会,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的合法财产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与自由。只要消费者的钱来路正当,消费者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使用它们(购买违禁品除外),任何机构与个人均无权对消费者的花钱动机进行审查。持“把知假买假者从消费者行列中剔除出去”观点的人,实际上是要对人们花钱的主观意愿进行审查,这种审查不仅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一种侵犯,更是对法治社会的嘲弄。以购买目的和动机将购买者分为消费者和非消费者,从法理上说是权利保护的一种倒退,从实践上说是一种无法操作的徒劳。在假冒伪劣商品依旧屡禁不止的今天,从法律上充分肯定和支持知假买假索赔的行为,是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和广大消费者根本利益的有效举措。“十倍赔偿”条款要对不法经营者形成实际威慑力,需要有人在现实中激活它,由谁来激活呢?要靠有责任感的公民,靠买假的受害者,当然也不能排除那些在利益驱动下去维权的人,而故意买假索赔的行为会对造假售假形成更大的威慑。此外,知假买假者多是一些熟悉法律、精通程序的人士,他们用行动去激活“十倍赔偿”条款会更有效率。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屈建辉:《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后,普通消费者对于新法有一个了解、熟悉、运用的过程。而职业打假人相对敏锐,加之利益驱动,他们在维权上会一马当先。不管职业打假人的动机如何,只要不是将所购食品用于经营,他就是消费者,就应该接受《食品安全法》的调整。当然,职业打假人可能存在道德瑕疵,但其行为却不违法。在食品安全不容乐观的现阶段,不论是普通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拿起“十倍赔偿”的法律武器,通过诉讼手段来打击食品违法行为,有助于提升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钟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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